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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名誉信息管理办法的关照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5日点击数()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名誉信息管理办法的关照
食药监食监二〔2016〕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增强食品安全名誉信息管理,进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效能,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和名誉水平,促进食品安全名誉信息公开,加快食品安全名誉系统建设,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总局制订了《食品安全名誉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实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8月22日


食品安全名誉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食品安全名誉信息管理,进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效能,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和名誉水平,促进食品安全名誉信息公开,加快食品安全名誉系统建设,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名誉信息的采集、公开、使用等管理运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名誉信息,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名誉状态的数据、资料等信息。


第三条 食品安全名誉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权责同一、周全覆盖、信息共享、动态更新、正确及时、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引导全国食品安全名誉信息管理和管理体系的建设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名誉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名誉信息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发放允许证的生产经营者名誉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名誉信息数据库,并向上级食品安全名誉信息管理体系提供信息。


第二章 名誉信息形成


第五条 食品安全名誉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基础信息、行政允许信息、检查信息、食品监督抽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基础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行政允许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允许、允许变更事项等应当公示的各项允许事项相干信息。


检查信息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遨游飞翔检查和跟踪检查发现题目、整改情况及责任约谈等信息。


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包括合格和不合格食品的品种、生产日期或批号等信息,以及不合格食品的项目和检测效果。


行政处罚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效果、处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责任人,在行政允许、行政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等工作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记录并及时导入食品安全名誉信息记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名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需要的技术措施,增强对名誉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名誉信息的安全,不得擅自修改、删除食品安全名誉信息。


如需对食品安全名誉信息进行修改,应当在数据体系中注明修改的理由以及批准修改的负责人。


第三章 名誉信息公开


第九条 食品安全名誉信息如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正确同等,涉及身份证号码信息时,应当隐去最后6位。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开食品安全名誉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等依法查询、共享、使用。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自动公开的食品安全名誉信息,通过本单位网站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体例公开。


属于自动公开范围的食品安全名誉信息,应当按总局规定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公开的信息不正确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或撤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开的名誉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可以提出书面贰言申请,并提交证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贰言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立即更正或撤销,并在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效果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名誉信息使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检查、抽检发现题目并作出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长检查和抽检频次,并依据相干规定,将其提供应其他相干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名誉征信管理的相干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名誉信息。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名誉信息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名誉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名誉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名誉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贩卖的名誉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觉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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